福州第一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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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传小资料

 日期:2016-12-05 点击数:

【一个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1、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决,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护证据。

4、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一般的说,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人都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好处是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和宝贵的时间,而且不诉诸公堂,不伤害双方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可谓达到了“双赢”。对人民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时候法院只核实仲裁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而不会重新审理案情。

刑事案件种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例如杀人、抢劫、纵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一些轻微刑事犯罪)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他涉及某些特殊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例如涉及铁路运输事故的案件应向铁路法院起诉,海事纠纷向海事法院起诉。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受教育者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常识】

一、交通安全的概念与交通事故的危害

交通安全是指不发生交通事故或少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条件,即指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警惕,不因麻痹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交通安全是指大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只要有行人、车辆、道路这三个交通安全要素存在,就有交通安全问题,也许只是一个小小的意外,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据上海市交通巡警总队事故防范处统计,2001年上海市大学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00起,死亡4人,伤220人。

二、校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武汉某交通大队统计,1999年4月至2002年4月该辖区十余所大专院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16起,伤15人,死亡6人,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

三、交通事故的预防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何为传销?】

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传销组织的新特点

现在的传销更多采用故意混淆传销与连锁销售概念,将拉人入伙赚取的人头费说成是销售物品收取的介绍费,同时利用网络等渠道使其行为更为隐蔽。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传销和直销最大的区别在于组织结构不同。直销是指商品从生产者直接到消费者,没有通过其他中间层。而传销主要的特点是“拉人头”。

 

传销组织诱骗伎俩一览

陷阱之一:请君入瓮——让你最信任的人欺骗你

陷阱之二:精神鸦片——你也能当百万富翁

陷阱之三:本来面目——骗钱没商量

陷阱之四:劣迹斑斑——人身控制+暴力威胁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

问:我们单位为了对录用的职工有一个相互选择,相互了解的过程,准备在正式录用职工前先试用几个月,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与职工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答: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试用期的约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相互选择的权利,《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毕业生签就业协议时该注意什么?】

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会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三方都有约束力。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在此,特向毕业生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

第二,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纳入就业计划,协议书生效。有的毕业生为省事,要求学校先签署意见,但这样做使学校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最可能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第三,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协议书内容。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往有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而后遭到违约处理。

第四,毕业生在签约时也要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上加以说明。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根据现行劳动法规中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第五,毕业生在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第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高校就业部门负责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

第七,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也会在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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